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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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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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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发布AEO行动方案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作出的“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促进高水平开放海关必作为”的工作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口岸营商环境,以口岸高水平开放有力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上海海关结合关区实际,制定《上海海关AEO行动方案》,现将内容公开发布。


特此通告。


上海海关AEO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回信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胸怀“国之大者”,提高海关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聚焦经营主体关切,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切实当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助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民至上、海关为民。


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企业感受度为衡量标准,着力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及时优化完善为企政策举措。


(二)坚持优化升级、智慧应用。


按照“智关强国”行动和智慧海关建设部署,结合大数据等智慧应用手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便利化管理措施,以智慧手段提升AEO企业政策获得感和服务满意度,增强上海海关优化服务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


突出上海口岸优势和功能定位,创新“信用+”监管理念和方式,在海关业务领域框架内,加强政策联动,注重整体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


三、主要目标


持续推进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进出口活动高效精准管理与服务,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从AEO企业便利措施细化落实、优化和拉长AEO企业享惠清单等方面入手,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营造诚信守法便利氛围,持续增强AEO企业获得感和发展信心。


四、具体措施


(一)优先办理类措施。


1. 优先为AEO企业办理报关单(含备案清单、舱单、转关单等)相关手续。通过摆放“海关认证企业(AEO)优先办理”标识牌或企业申请等方式,对于需现场办理报关单(含备案清单、舱单、转关单等)申报、修改、撤销等手续的AEO企业,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2. 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口岸检查和采样。依AEO企业申请,口岸现场海关可在不影响口岸正常通关秩序的前提下安排对其货物优先检查;对需要检验检测的优先采样。


3. 加快AEO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样品的运输。对AEO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需取样送检的,增加专用危险品车辆运输频次,保障样品的及时运输。


4. 优先为AEO企业进出口货物样品送检。海关对于AEO企业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在实验室管理系统中辅助判断送检企业是否为AEO企业并自动标注“加急”。


5. 优先为AEO企业开展实验室检测。海关为AEO企业在实验室检测环节,对送检样品优先开展检测,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6. 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海关优化受理和签发流程,对AEO企业提交的符合条件的预裁定申请,做好政策辅导,缩短受理和签发时间。


7. 优先对AEO企业实施属地查检。对AEO企业属地查检实施“专人对接、专线预约、专窗受理”,开辟一站式快速通道,对AEO企业预约货物实施优先查检和“5+2”预约查检,实现查检正常作业“当日清”,查检异常作业第一时间处置,全力保障AEO企业快速通关。


8. 优先推荐AEO企业纳入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白名单”。依AEO企业申请,海关优先推荐其纳入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白名单”。


9. 优先为特定行业AEO企业开通减免税快审通道。对于符合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维修用航材进口税收政策享惠条件的AEO企业,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请开通减免税快速审核通道。


10. 优先将AEO企业纳入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领域创新举措。优先将AEO企业纳入集团保税、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两仓功能整合等创新举措。


11. 优先将集成电路AEO企业纳入相关产业监管创新实施范围。对于AEO企业优先纳入集成电路产业监管创新试点企业名单。


12. 优先对外推荐注册。优先推荐获得AEO资质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其他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


13. 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优先为AEO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提供本企业报关单证档案查询服务。


(二)减少监管频次类措施。


14. 降低AEO企业进出口特殊物品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对AEO企业进出口负面清单或者国家部委和海关总署政策性要求外的特殊物品,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低至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


15. 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对AEO企业原则上以企业提交资料为依据开展出口原产地证书审核签证。确有必要对AEO企业实施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的,平均抽查比例在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以下。


16. 优化AEO企业核查作业。对同一时期、同一AEO企业的多个核查指令进行统筹叠加安排,由同一核查组统一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核查事项,可依AEO企业申请实施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17. 减少AEO企业核查频次。对同一家AEO企业原则上管理类核查次数每年不超过1次。


18. 优化AEO企业加工贸易账册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AEO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


19. 优化AEO企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周期。对AEO企业生产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降低性能检验周期升档的检验次数。


20. 降低AEO企业进境的A、B级特殊物品实地后续监管比例。对AEO企业进境的A、B级特殊物品首次实地后续监管合格的,企业可通过海关大数据平台上传货物在库信息和合格保证相关材料,海关实地后续监管的比例从100%降至不低于年度进境批次的10%。


(三)降低通关成本类措施。


21. 对AEO企业进出口货物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对于满足“非侵入”方式查验条件的AEO企业进出口货物,一般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提高机检无异常直放比例,减少货物开拆数量和查验时间。


22. 实施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在海关总署公布的采信商品范围内,海关可依法采信企业提交的信用承诺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替代对进出口货物(食品除外)的实验室检测。优先为AEO企业开展商品检验采信业务提供政策指导、操作指引和疑难解答。


23. 便利AEO企业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考核。对于AEO企业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依企业申请,海关可通过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考核。


24. 扩大AEO企业免除担保范围。综合保税区内AEO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的,可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四)缩短办理时间类措施。


25. 压缩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事项审批时限。除特殊情况外,申请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的,海关可实施预约办理并缩短审批时限,AEO企业审批时限由20日压缩至5日以内。


26. 压缩进境动植物检疫事项审批时限。缩短AEO企业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限。对于AEO企业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可实施预约办理,对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开展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的产品,符合条件的缩短审批时限50%以上,高级认证企业审批时限由20工作日压缩至10工作日以内。


27. 缩短AEO企业“预约通关”申请时间。对于AEO企业需要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快件通关手续的,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的时间由提前24小时缩短至提前8小时。


(五)优化服务类措施。


28. 设立专门的AEO企业协调平台。海关为AEO企业配备协调员,公布协调员联系方式;充分发挥企业协调员作用,统筹使用关区业务部门、现场海关和属地海关企业协调员。


29. 协调解决AEO企业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推进AEO企业问题“清零”机制,畅通关企沟通渠道,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沪关AEO企业协调服务群”等平台,及时受理答复企业咨询,协调解决AEO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遇到的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


30. 对AEO企业实施便利化查验。依AEO企业申请,口岸现场海关对因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的或口岸现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的货物,可开展监管区外或到厂查验等便利化查验方式。


31. 加大为企业提供AEO企业专属信用服务力度。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专属信用服务力度,在上海关区创新试点集团式、产业链供应链式“1+N”组团培育认证模式。


32. 优先为AEO企业提供海关外网应用服务。对于AEO企业在数据分中心网站上申请海关外网应用,设立海关外网应用申请快速通道,自动识别快速办理;对于AEO企业申请办理电子口岸入网的,提供优先制卡服务。


33. 为AEO企业提供962116热线专属服务。对于AEO企业拨打962116热线的,提供专人对接高质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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