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
该政策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队伍整体装备建设水平,优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结构,提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救援能力,支持国家消防救援工作和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