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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4-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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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本次修订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两方面背景:一是落实法律规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取消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为确保此项改革措施顺利落地,需要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修订,以满足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并优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精简表单填报,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二、此次修订申报表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一)取消行政审批。适应取消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改革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有关规定,调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以下称预缴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称年报表),并比照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设计《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二)简并优化报表。以据实申报表为基础,整合核定征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等特殊情形,同时适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称扣缴表),删除无需报送项目,调整部分申报内容。简并优化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由4张减少为3张,附表由9张减少为5张。


三、主要的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预缴表和年报表


根据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特点,通过整合查账据实征收与核定征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信息,取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在此基础上,再对预缴表和年报表进行报表内容与结构优化:增加非居民企业信息栏,调整部分填列内容,减少财务报表中已有信息的填报,将税收优惠项目合并至主表,删除部分与主表内容、财务报表内容重复的附表,增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两张附表(预缴表和年报表共用)。


(二)扣缴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调整优化扣缴表结构与内容,便于纳税遵从,主要包括区分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与自行申报,采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优化指定扣缴信息填报等。


四、修订后的申报表从何时开始启用?


《公告》对不同报表分别设置不同启用时间:扣缴表自2019年10月1日启用;预缴表及相关附表自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启用;年报表及相关附表自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启用。考虑到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的特殊需要,《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选择2018年度或2019年度汇总纳税的,可提前启用修订后的预缴表和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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