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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5-02-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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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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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突破口,是行政机关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确保放得下、管得好,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明确有关事项,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一)对取消的“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二)对取消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并明确用票单位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具体程序,规定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要求印制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


(三)对取消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事项,要求税务机关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和手续简便化,按规定即时办理税务登记,提高办理效率,并在税务登记环节和后续环节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加强信息比对和确认,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的实时监控。


(四)对取消的“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事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项时直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五)对取消“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认定”事项,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第一步,申请人(转让方,下同)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办理股权过户前填写《登记簿》;第二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簿》内容进行逐笔验证核对;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内容;第四步,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六)对取消的“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对欠税的事后备案等管理,及时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发现条件不符的,应当立即纠正。


三、《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包括哪些登记内容?


《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的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转让方,下同)需要填写的登记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申请人所在地、相关出资证明文件、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上市公司股票股数、上市公司股票金额、投资方名称、被投资方名称、申请人经办人签字等内容。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验证后需要填写的登记内容有:申办日期、过户日期、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办人签字等内容。


四、公告对因税制改革或税收政策调整不再存在的审批事项作了哪些明确?


因交通运输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消“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事项的相关业务已不存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后,将石脑油、溶剂油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再对可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采取审批下达计划的方式进行管理,取消“可用于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的核准”事项的相关业务已不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和《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印发)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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