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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7-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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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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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烟叶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叶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


二、调整内容


对比《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在内容上未作实质性改动,所以此次申报资料只涉及文字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金额”调整为“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二、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购买金额”一栏。


三、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应入库税额”调整为“本期应补(退)税额”。


四、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和“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调整为“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代理人身份证号”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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