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12-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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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的规定,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及附件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说明、附件3《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的填表说明和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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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的规定,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及附件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说明、附件3《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的填表说明和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说明。

2017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建立了事中留痕、事后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依据《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意义是什么?


《公告》是《监管办法》的配套制度之一,是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制度的具体规定。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前提,也有利于强化其责任意识,促使其依法诚信执业,从而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包括哪些?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包括: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填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代理关系信息(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三、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包括哪些?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包括: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填写《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信息,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信息(填写《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四、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报送途径是什么?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税务机关对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五、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报送时间是否有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服务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基本信息;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专项报告信息。上述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六、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要求提交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要求提交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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