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11-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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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的规定,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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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的规定,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


二、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重要意义?


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如何处理?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遵循怎样的编码规则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五、非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做好衔接?


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纳税人已实现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非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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