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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03-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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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的规定,该法规全文废止;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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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的规定,该法规全文废止;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从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删除,并重新发布。


二、目前有哪些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税务总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审批部门一一予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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