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4-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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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明确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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