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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3-05-11
发文字号:
青财税〔2023〕5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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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2023年)

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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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4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3〕3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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