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18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3〕707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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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小竹前瞻: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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