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10
发文字号:
深规划资源规〔2023〕1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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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小竹前瞻:《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该管理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绩效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承保机构需满足相关条件,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并按险种进行补贴,补贴范围包括深圳市行政区域和其他相关区域。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公示。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录: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实施险种情况一览表。

各相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0日


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促进深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绩效评价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完善渔林领域农业保险配套制度文件;负责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制定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指南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据实支出以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


(二)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


第六条  承保机构在以下范围内承保的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纳入补贴范围:


(一)深圳市行政区域;


(二)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深圳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及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


(三)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补贴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按险种进行补贴:


(一)种植险包括露地花卉苗木、大棚花卉苗木、简易大棚(种植花卉苗木的情形)、钢结构大棚(种植花卉苗木的情形);养殖险包括淡水水产、海水网箱养殖风灾指数;森林险包括公益林、商品林(前述险种的补贴比例见附录)。


(二)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补贴比例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八条  承保机构在申请资金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深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承保情况确认表;


(三)深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四)全部保单副本、批单副本,能反映标的位置及数量的验标照片,自缴保费的支付凭证。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还需提供土地权属材料、承保区域位置示意图;养殖业保险还需提供投保数量的材料。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投保的,还需提供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二级子公司商事登记材料。


承保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参加培训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补贴资金。


第九条  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承保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可以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等工作;


(四)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理后,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承保机构。


第十条  承保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或者多头申请补贴市财政性资金补贴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补贴情形时,可以暂停补贴程序,并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主管部门可以停止补贴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补贴资金的,不予补贴,已经补贴的,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补贴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资金补贴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工作质量、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等,抽查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承保机构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承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林领域,是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渔业和林业的种植、养殖、森林及其他涉农领域。


(二)补贴资金,是指承保机构在接受投保的种植险、养殖险、森林险以及根据本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及创新涉农险种时,由市级财政按规定事后给予承保机构补贴的资金。


(三)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十七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从2021年1月1日起保的渔林领域农业保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补贴。


附录: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实施险种情况一览表


附录 


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实施险种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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