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7-03
发文字号:
发改高技〔2017〕1245号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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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7〕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大力发展分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有利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和拓展扩大就业空间,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分享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我们研究编制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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