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11-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83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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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在2001年底前,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法规,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他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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