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二、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3月31日。
(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三)居民个人2022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三、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截至5月31日
四、2022年度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申报缴费期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六、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申报缴费期为1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七、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费期为1月、2月,申报缴费期限截至2月28日
八、场外核应急准备金的申报缴费期为3月,申报缴费期限截至3月15日
九、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申报缴费期为5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为7月、8月,申报缴费期限截至8月31日
十一、本通知未包含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以及按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增值税、消费税等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情况,请纳税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