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4-2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34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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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在2002年底前,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


交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应按国税发〔2001〕13 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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