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湖南省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湖南省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大厅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非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
*非居民企业应正确选择申报表进行年度申报,避免错选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形。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采用据实申报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相关附表(仅适用于符合报送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5)《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仅适用于参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纳税人);(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申报时报送);(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2)《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在年度申报时提交);(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汇总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3)《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相关附表(仅适用于符合报送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申报大厅或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年度申报。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非居民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且无需(尚未)缴纳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作废申报表后进行重新申报;申报有误且已缴纳税款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四、其他相关事项
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您在进行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欢迎通过湖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我要咨询”、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