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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12-22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7〕4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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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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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16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6.6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4元/立方米。

  二、2017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49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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