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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3]3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41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