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2-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20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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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41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湖北、浙江、江西、四川、宁夏、贵州、云南、广西、新疆、辽宁、黑龙江、福建、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3]3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41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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