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4-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52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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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通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南通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经营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通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供电、供热及相关服务,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经营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南通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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