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8-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97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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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适用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自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就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华能集团公司将其所属企业辛店电厂出售给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成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电厂,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管理电厂。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的规定,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自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就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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