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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7-05
发文字号:
鲁财文资〔2018〕31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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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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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7月5日


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以下简称广电服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构建以地面无线覆盖和应急广播为基础的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免费的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和应急广播服务,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广电服务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部门职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下达资金,配合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参与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及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广电服务资金支持对象为纳入省级统一规划布点的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发射台站和验收合格的应急广播村村响工程项目。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发射台站建设及日常运行维护。


(二)省级应急广播中心平台建设。


(三)县级应急广播村村响工程建设,与省级平台进行对接的系统升级改造及终端更新。


第五条 广电服务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建设、日常运行维护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规定另行制定。


(二)奖励。县级应急广播工程补助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根据验收结果给予适当奖励。


(三)政府购买服务。省级应急广播中心平台建设项目,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实施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具体承担单位。


第六条 广电服务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建设经费。包括发射系统及相关附属系统设施设备的购置费用,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招标代理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验收费,应急广播系统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


(二)运行维护经费。包括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的电费、发射机维护材料、备品备件和通风设备、信号源、天馈线、多工器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应急广播平台、传输适配设备、应急广播系统传输线路、接收终端监控及其他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第七条 广电服务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开支:


(一)机房和技术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和值班员宿舍)改扩建等应由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和房屋修缮。


(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以外的发射系统及其附属系统设备设施改造、维修、运行维护等支出。


(三)人员经费、业务招待费、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车辆购置费、车辆运行及维修等支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编制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年度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查。


第十条 广电服务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底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无线信号发射台站建设任务,应急广播村村响工程奖励条件、奖励数量等内容。


(二)每年11月底前,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三)省直有关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广电服务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支持对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支持项目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下达至项目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要尽快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按时限完成。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广电服务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广电服务资金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一律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绩效目标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广电服务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广电服务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满足工程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发射机、天馈线系统和电源系统等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并督促中标厂商按照供货合同规定按期供货和安装调试。其他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各实施单位要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广电服务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监督检查,并联合省财政厅对广电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财政厅各驻市财政检查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广电服务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广电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2018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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