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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5-07
发文字号:
财税〔2018〕5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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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本文件政策执行期届满,“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2、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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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件政策执行期届满,“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2、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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