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5-1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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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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