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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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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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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小竹前瞻:为做好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关联申报部分、国别报告部分、同期资料部分、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为方便做好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文件要求,温馨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部分


(一)关联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2022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3.企业202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注意事项:根据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1.符合关联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就2022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申报(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电子税务局)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工作指引(etax.hu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申报”—“2016版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注意事项:纳税人必须先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可进行关联申报。


(四)2016版关联申报表单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列示出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企业应根据自身涉及关联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要完成相应表单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相应表单。


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共3张表。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G100000)和《关联关系表》(G101000),均为必填项。


2.关联交易信息,共13张表。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金融资产交易表》(G106000)、《融通资金表》(G107000)、《关联劳务表》(G108000)、《权益性投资表》(G109000)、《成本分摊协议表》(G110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G111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G11200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G113020)。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填写相应表格。发生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资金融通和劳务关联交易的,相应填写表G102000到G108000。权益性投资及股息红利分配情况填写表G109000。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填写表G110000;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填写表G111000。如与境外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企业根据编制财务报表涉及关联交易情况的填报G11301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


3.国别报告表,共6张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G11401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G114020)、《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G11402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G114030)、《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G114031)。具体填报要求请看下文“二、国别报告部分”。


二、国别报告部分


(一)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3.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G114010、G114020、G114030三张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G114011、G114021、G114031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三)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申报表单。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申报表单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同期资料部分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企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情形包括: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或者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企业需要准备本地文档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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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年度亏损且承担单一功能风险的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不受以上门槛的限制,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本地文档。


(三)企业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的情形包括: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四)企业可以免除准备准备部分或全部同期资料的情形包括: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五)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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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之日起30日内提供。


(六)纳税人注意事项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四、相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将承担以下相关法律责任:


(一)被处以行政罚款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不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被依法核定应纳税额


企业不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被加收特别纳税调整利息


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将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并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四)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与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被税务机关拒绝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或申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且不按时更正;或未按照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单边预约定价简易程序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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