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6-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59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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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上海、天津、福建、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广东、云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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