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0-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97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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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黑龙江省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黑龙江省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发电、供热,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黑国税发[2005]17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黑龙江省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发电、供热,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黑龙江省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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