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1-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07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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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8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赀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广东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中收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方电网财[2005]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8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赀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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