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3-27
发文字号:
财税〔2008〕2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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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中国光大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后形成的账面累计亏损139亿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允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弥补。中国光大银行上述纳入集中处置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凡已按本通知第一条享受税前所得弥补的部分,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重复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后形成的账面累计亏损139亿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允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弥补。


2、中国光大银行上述纳入集中处置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凡已按本通知第一条享受税前所得弥补的部分,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重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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