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3-2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25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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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过渡政策规定执行。理由: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属于从事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30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是1990年在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修理各类中外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建造销售各类船舶、海洋工程装备、港口及起重机械等,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类第三类第十八条第15项范围。2007年,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9040.17万美元(已全部到位)。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属于从事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过渡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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