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7-11-27
发文字号:
〔1987〕财农字第41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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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

小竹前瞻:财政部回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免征黄金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明确开采黄金占用耕地应照章纳税。对年生产能力万两以上的金矿生产设施占用耕地,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

你公司[87]冶黄总基字第189号《关于免征黄金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鉴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没有将开采黄金占用耕地列入免税范围,原则上应照章纳税。


(2)考虑到国家黄金储备的需要,为了支持黄金生产,对年生产能力万两以上的金矿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由所在省财政屑: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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