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转来国家计委计建设[1992]676号《关于免征煤炭行业建设的30公里以上铁路专用线耕地占用税的再次请示》[办1416]收悉。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铁道部门修建的铁路线路免交耕地占用税有二条政策界限:第一,铁路线路由铁道部门修建并负责运营;第二,铁路线路为全社会服务。对于企业自建或铁道部门修建竣工后由企业专营,产权归企业所有的专用铁路线路,不在免税范围之列。据此,煤炭行业铁路专用线无论是由铁路部门修建,还是企业自建,均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30公里以上的铁路支线由铁道部门投资建设,是国家计委在《一九六三年基本建设计划草案编制办法》中建议的。实际上,"七五"以来也没有执行,因此,不宜以此作为征免企业铁路专用线耕地占用税的理由。
三、目前,从全国来看,石油、化工、冶金、海运码头、建材等行业的企业铁路专用线都能及时足额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煤炭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实行特殊政策,必然引起行业间的攀比,形成行业间的税负不平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在1987年4月1日颁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要将耕地占用税列入投资概算。煤炭行业在制定煤炭新增生产能力计划时,也应把缴纳耕地占用税额列入计划。因此,不存在因缴纳耕地占用税而挤占煤炭投资问题。
五、目前,内蒙准噶尔煤炭工业公司修建的丰准铁路企业专用线以种种理由不交税款,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了照章征税的裁决,并强制执行。纳税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按法定程序,履行裁决书。我们如果再作出免税决定,地方政府、法院必然会有意见,影响他们的执法工作。
六、煤炭企业建设资金确有困难,我们赞成国家在制定宏观政策时通盘研究解决。靠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办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炭建设资金紧张问题。实际上这样做,削弱了农业的投入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
鉴于上述理由,我部认为,不宜免征30公里以上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的耕地占用税。
以上妥否,请审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