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2-12-18
发文字号:
〔92〕财农税字第9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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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监狱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小竹前瞻:财政部批复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监狱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问题,明确潍坊市安邱县迁建监狱占用耕地,应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你厅鲁财农税字[1992]第43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监狱占用耕地不得比照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应照章纳税。你省潍坊市安邱县迁建监狱占用耕地,应依照上述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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