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0-11-0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0〕136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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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局批复了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对于符合规定的合营企业,可以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法规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其中分得的股息、红利均免予计入中外合资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国内联营企业处理,先分利,然后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6日税二[1990]166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该合营企业是经主管部门批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法规成立,在注册资本额中所含外国合得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法规,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凡符合上项法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均免予计入中外合资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符合上项法规的,应按国内联营企业处理,先分利,然后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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