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3-05-28
发文字号:
税外字〔1993〕第26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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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涉外税收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明确了涉外税收的几个政策问题。其中,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解释,指出计算“经营期”时应将非生产性经营和生产经营期连续计算,对于一直从事非生产性业务或从事非生产性业务达两年以上的企业,应将此段时间扣除计算。此外,追加投资部分不再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现将涉外税收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的解释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税法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有些生产性企业因基建或安装设备等原因,在开业初期不能投入正常生产,在短期内(不超过两年)经营非生产性业务,如商品贸易、咨询服务等。在计算此类企业的"经营期"时,可将非生产性经营和生产经营期连续计算。如果有些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产品生产,而实际上一直从事服务或商贸业务,或从事非生产性业务达两年以上,在计算企业的"经营期"时,应将此段时间扣除计算。在此期间的经营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扣除后的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的,不能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十年以上的,从生产期获利年度开始,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


二、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追加投资部分,可否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给予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对于企业后期追加的投资部分,原则上不再重新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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