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工业、商业、供销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原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烟草企业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文件一律废止执行。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解交中央金库。
二、为了加快卷烟工业的技术改造,中央财政决定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每年安排10亿元对中央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企业还贷有困难的予以解决。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亏损企业的弥补亏损指标,由财政部另行核定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