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11-25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4〕63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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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发布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4]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现将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


(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对除第一条规定外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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