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5-29
发文字号:
国税地〔1989〕4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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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七五”期间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对“七五”期间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发布通知。明确暂缓缴纳印花税、免贴印花、照章缴纳印花税范围。

根据1986年3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5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法规精神,经研究,现对“七五”期间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营业帐簿,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缓缴纳印花税。


二、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贴印花。


三、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和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部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均应按照法规缴纳印花税。


四、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法规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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