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2-22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2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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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四川省财政厅对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实行临时性的过渡措施,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攀钢集团矿业公司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报来的《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请示》(川财税政[199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矿山企业和冶炼企业从发展来看,应该走联合的道路。实行新税制后,由于铁矿石的税负上升较大,独立矿山铁矿石增加的税负难以转嫁出去,企业困难很大。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措施。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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