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8-02-13
发文字号:
财税地字〔1988〕2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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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纳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房产税免税期延长到1988年12月31日,从1989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已在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已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等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房产仍照章纳税,不适用本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7]财税字033号文规定“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为了支持军队充分利用整编后的空余营房,现决定对这部分营房的免税期延长到1988年12月31日,从1989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在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就已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等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房产仍照章纳税,不适用于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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