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8-10-17
发文字号:
〔88〕财税油政字2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
收藏

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挪威居民参与我国近海活动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财政部批复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关于挪威居民参与我国近海活动征免所得税问题。明确挪威居民公司在我国近海从事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累计超过30天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我国近海活动中受雇,累计超过30天无论工资来源均需在我国纳税,30天以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8]财税油穗政字26号文收悉。对挪威居民参与我国近海活动,其征免所得税问题,我局意见,应按照中、挪(挪威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的特定条款办理。即:


一、挪威居民公司在我国近海从事与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有关的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30天的,应视为在华设有常投机构,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挪威居民个人在我国近海活动中受雇,在任何12个月中其受雇时间累计超过30天的,无论其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是由谁支付的,均应在我国纳税。受雇时间不超过30天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