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暂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
(二)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注解: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财政部《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规定:江汉、江苏、长庆、新疆、玉门、四川各油田暂缓征收原油资源税;天然气除大庆油田外,其余油、气田暂缓征收。)
(三)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注解: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财政部《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规定:江汉、江苏、长庆、新疆、玉门、四川各油田暂缓征收原油资源税;天然气除大庆油田外,其余油、气田暂缓征收。)
(四)煤炭,包括原煤和以自产原煤直接生产的洗煤和选煤。
二、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一)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率,是指应税产品本身的销售利润率,不得将资源开发企业非应税产品的部分和营业外收支部分计算在内。其计算公式为:
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应税产品销售利润额/应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三)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利润时,成本列支范围和标准均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理。
(四)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如果不是整数的,在计算适用税率时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以后四舍五入。
(五)资源税税额的速算方法为:
1、资源税的适用税率=销售利润率×速算累进率-速算扣除率(注解:公式中速算累进率50%、60%、70%,是根据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或0.6%、0.7%)累进计算原则,按销售利润分别换算得来的。)速算累进率与速算扣除率简表如下:
级距销售利润率 速算累进率 速算扣除率
(1)不超过12%(含)0 00
(2)超过12%至20% 50 6
(3)超过20%至25% 60 8
(4)超过25% 70 10.5
2、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四、对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除下列情况外,均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一)石油企业在开发生产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二)煤炭企业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洗煤和选煤的原煤;
(三)煤炭企业自备电厂用煤;
(四)煤矿企业的取暖用煤,职工食堂和浴池用煤。
五、征收方法
对一般账册健全的企业,均应按照条例规定采取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据实征收。对于账册不健全的小企业和个体开采户,按上述办法征收有困难的,可以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征收:
(一)协定税率,按期征收,年终不结算;
(二)按单位产量定额征收。
具体适用哪种征收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年度内不得改变。
六、减税、免税
(一)《条例》第七条所说的需要鼓励和照顾的小煤矿,是指县和县以下的煤矿。
(二)年产量在1,000吨(含)以下的小煤矿,免纳资源税。
(三)新建煤矿,在施工过程中挖掘的煤,其销售收入用以抵减工程费用的,免纳资源税。
七、纳税地点
条例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纳税,是指在核算盈亏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资源税。矿务局内部以矿、场核算盈亏的,在矿场所在地纳税;矿务局统一核算盈亏的,在矿务局所在地纳税。
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