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和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执业规范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师依法执业,根据《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规范定义)
本办法所称执业规范,是指中国税务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制定的税务师执业准则及指南。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执业规范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原则)
制定执业规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模式)
按照中税协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模式,开展执业规范制定工作。
第六条 (制定规则)
执行规范可以使用“办法”、“准则”、“指南”等名称,但不得称 “条例”、“实施细则”、“通知”。
执业规范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
执业规范文件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七条 (规划体系设计)
规划体系设计,执业规范按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分别建立两大类执业规范体系,每类执业规范体系均按程序执业规范和具体业务执业规范分别进行设计。程序执业规范,如:业务承接指南、约定书指南、计划指南、证据指南、报告指南等。具体业务执业规范,如: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指南、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指南、税务代理业务指南、税务咨询业务指南等。
第八条 (规划体系调整)
规划体系调整,应广泛调查研究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对于成熟的需要规范的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按操作程序进行归类,确定需要立项的执业规范业务模型,调整执业规范规划体系。
第九条 (起草)
执业规范文件起草工作,由中税协准则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准则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起草文本。
第十条 (民主参与)
起草文本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审核)
中税协秘书处对负责形成起草文本的合法性审核。未经中税协秘书处审核的执业规范文件,中税协办公室不予核稿,协会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二条 (送审资料)
准则部将起草文本送交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日常清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的名称、文号。必要时,提供纸质或电子文本。
(三)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内容)
中税协秘书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起草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民主、科学、公开原则和制定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四)是否符合结构技术规范、语言表述技术规范、规则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审核处理)
中税协秘书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相关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听取意见,或者对已征求的重大分歧意见采纳情况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听取意见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二)认为起草文本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认为起草文本没有问题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审核无异议的处理)
经审核无异议,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已与起草部门达成一致的,中税协秘书处应当在签署同意意见后,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协会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存在意见分歧的处理)
对审核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文本,中税协秘书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和起草文本一并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协会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十七条 (签发公布)
执业规范文件应当由协会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及时在《税务师杂志》、中税协网站刊登。
第十八条 (跟踪)
中税协准则部和秘书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执业规范文件的施行情况。
第十九条 (备案)
中税协应当于执业规范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执业规范文件,应当填写《执业规范文件备案报告表》,并报送执业规范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条 (清理)
中税协及地方协会应当对自身制定的执业规范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一)清理中发现执业规范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效:
1.执行时间过期;
2.调整对象灭失。
(二)清理中发现执业规范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撤销或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
2.已被后文废止。
(三)清理中发现执业规范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订:
1.与中税协有关文件相矛盾;
2.与中税协有关文件相重复;
3.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
第三章 结构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总体结构)
执业规范的总体结构,按照相互逻辑顺序关系、事物发展的过程安排,基本顺序是:总则、分则、法律责任和附则。
内容的编排方法如下:
(一)通常由一般到具体、由总到分、由大到小、由宏观到微观;
(二)主体性规定置前,行为性规定置后,主体、行为混合型的,较大的主体和行为置前,较小的主体和行为置后;
(三)重点的核心的内容置前,次重的辅助的内容置后;
(四)偏重行政许可的内容置前,偏重一般行政管理行为的置后;
(五)有先决条件的规定置前,没有先决条件的规定置后;
(六)体制性规定置前,实施性规定置后。
第二十二条 (章的结构)
章是执业规范结构最大的单元,其次是章内的节。章一般不少于四条,节一般不少于两条。
执业规范文件中某一方面或某一类规定集中起来,按类别确定章的名称,分别构成若干章。
章中的条文较多且有若干组相对独立的内容时,分组集中按类别确定节的名称,分别构成若干节。
第二十三条 (条、款、项、目的结构)
条、款、项、目是执业规范构成的基本单位。条内可设款或设项,款内可设项,项内可设目。
第二十四条 (条、款、项、目的设计)
条的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一条一般只规定一件事项。条按照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从共性到个性、从全局到局部的顺序展开。执业规范草案在条的序号之后加注条旨。条旨作用在于指明和指引该条所规定的内容,是条的名称。
款是条中的自然段。条的内容包含两层以上相关联意思的可以分款。一条只有一个自然段的为条,一条有两个自然段以上的,一个自然段为一款。条中一般不超过四款(自然段)。
项是比款小的单位,内容更单一,包含一类或一种情形,通常至少要3项,如果少于3项,可以不分项。项前有一段引导语和若干项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自然段看待,前面的项后面用分号;最后一项用句号。
目,项的内容仍需细分的,可以设目。
第二十五条 (序号编排方法)
执业规范文件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四章 语言表述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名称构成)
执业规范名称构成的基本范式:行业名称+规范事项+规范类别。
行业名称使用“税务师”。规范事项范示:业务对象+程序类型,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南、税务行政听证代理业务指南等。规范类别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 “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执业规范的题注是名称的附属部分,表明该执业规范由哪个机关、哪年哪月哪日制定,哪年哪月哪日修订或修正,最后用括号括起来。
第二十七条 (总则)
总则是总的规则、原则,对执业规范起统领作用,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概念界定或解释、原则、适用范围等。
(一)制定目的按照由近及远、具体到抽象、直接到间接、微观到宏观层层递进的逻辑顺序表述,主要强调制定的针对性、正当性、目的性,忌用空话、套话、大话。
(二)制定依据写直接的上位法依据,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避免使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套话,直接写“根据税务师行业实际需要”。实际需要是制定的实践根据。
(三)执业规范中的用语概念界定或解释,只能确定一种本规范使用的特定含义,避免不同人的不同理解。执业规范中的用语概念界定或解释,与一般语汇的词义不完全等同,可以通过扩大或者缩小词义的方式,拟制一个执业规范的用语概念和指定义。用语概念界定或解释应当遵循定义的逻辑规则,避免同义反复,避免使用否定词。贯穿法律法规始终的基本概念,通常写在总则第二条。个别条款中专业术语的概念界定或解释,在附则中作概念界定或解释。
(四)执业规范的原则,可以是某事项的管理原则,也可以是某事项的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提炼准确,高度凝练并能统领执业规范的内容,执业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得与原则相矛盾。具体执业规范条文较少或内容单一的,可以不写原则。
(五)执业规范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行为范围、地域(空间)范围、时间范围。
第二十八条 (分则)
分则是执业规范的中心内容,是总则的具体化,主要规定权利义务、部门管理职权与职责、办事程序、一些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执业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规范适用的条件、执业行为模式、执业违法责任。执业行为模式按性质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一)授权性规范是赋予税务师事务所权利的规定,一般在权利的主体之后使用“可以┄┄”、“有权┄┄”、“有┄权利”、“不受┄┄侵犯”、“不受┄┄干涉”的句式表述。设定授权性规范,一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二是有利于实现宪法、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和国家机关权力;三是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协调社会关系;四是税务师事务所权利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上位法对权利未作限制的,执业规范不得作限制性规定。
(二)义务性规范是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履行义务的规定,一般在义务主体之后使用“应当┄┄”、“必须┄┄”、“有义务┄┄”“有┄义务”、“有责任┄┄”的句式表述。设定义务性规范,一是不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外增加税务师事务所的义务;二是义务应当具体可行;三是一个条文只设定一项义务,有关联的几项可以分款或分项规定。
(三)禁止性规范是不允许作为的规定,一般使用“禁止┄┄”、“不得┄┄”的句式表述。设定禁止性规范,一是针对跌破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所容忍底线的行为;二是针对有损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三是针对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是针对违反税收具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执业责任)
执业责任部分主要规定对违反执业规范行为追究的惩戒措施。
执业责任有三种写法,一是设立“执业责任”一章写在文件后半部分;二是写在具体条文之后;三是执业责任形式在法律开始时专章交代清楚,后面再列举行为规范和应承担的责任方式。执业规范创制是对有关税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补充,应按照“不抵触、不重复”的原则,对上位法明确的执业责任不再重复,采取概括式写法,如“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XX法规定处罚。”或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附则)
附则主要规定过渡性事项、附带的用语解释、施行日期、废止旧法规等内容。
(一)过渡性条款设置在施行日期条款之前,一般表述为“本办法施行前┄┄(某种事实),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XX(期限)内,按照本办法XX条(或“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二)施行日期一般自通过之日到施行日期需要一个准备期间,确定施行日期应当为税务师事务所和中税协按新规定办事提供合理的准备期限。
(三)文件的修正、修改、修订。制作规范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单独公布。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原执业规范文本。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执业规范文本。采用执业规范修订形式的,公布新的执业规范文本,执业规范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修订的执业规范需要明确规定原相关执业规范停止施行,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四)文件废止。制定执业规范时,在执业规范条文中规定废止相关执业规范的,表述为:“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届中国税务师协会第×次会议通过的《税务师××指南》同时废止。”单独通过一个决定废止执业规范的,表述为:“×年×月×日第×届中国税务师协会第×次会议通过的《税务师××指南》自×年×月×日起废止。”
第三十一条 (常用词语、数字、标点的规范)
常用词语、数字、标点符号的规范,见本办法附件一《常用词语规范》有关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税务师协会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