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8-11-29
发文字号:
财税〔2018〕13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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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第二条第(一)、(二)、(四)、(五)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参见:《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2、第四条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以及第二条第(一)(四)(五)项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参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3、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继续有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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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第(一)、(二)、(四)、(五)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参见:《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2、第四条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以及第二条第(一)(四)(五)项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参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3、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继续有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将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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