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8-10-10
发文字号:
财预明电字〔1988〕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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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2.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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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2.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金库;中央总金库、国家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金库:


根据国务院最近相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上三个税种已经或即将开征,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适用的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笼席税”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


“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定,为不影响收入的及时缴库,暂作地方预算收入缴库,待他配比例确定后再作调整。“筵席税”作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缴库,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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