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1-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