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2-04
发文字号:
财税〔2002〕2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