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1-2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68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