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1-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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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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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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