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11-04
发文字号:
财税〔2005〕15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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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变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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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其进行产业重组,要求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和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渤海石油采油公司”更名为“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二、删除原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三、补充增加: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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